秘书长信箱

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Shenzhen Instrument ﹠Control Society缩写SIS)是深圳市仪器仪表工作者的学术性社团组织,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市科协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指导。发扬民主,提供技术上的自由讨论,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普活动,探索现代高新科技技术及其产业化,为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创造机遇,为深圳特区和珠三角大经济区的仪器仪表和自动化科技事业作出贡献..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

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SHENZHEN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SIS)是

深圳市仪器仪表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业务

上受市科协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

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扬民主,提倡技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本市广大仪

器仪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大力普及和提高科学知识,为繁荣发

展深圳特区的仪器仪表科技事业作出贡献。为带动珠三角地区的仪器仪表科学技术

的飞快发展发挥表率作用。做好深港澳门的学术交流活动的纽带桥梁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优势,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发展同

国内外同行的密切联系,促进深圳市仪器仪表工业和科技事业的飞速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永富楼24B。

第五条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学术报告会,组织国内外先进的仪器仪表展览

会等多种活动,为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提供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机会,

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二)开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速和促进会员的知识更新,做好仪器仪

表的技术培训工作,做好ISO9000/ISO14000的咨询培训工作。

(三)充分发挥学会的科技优势:为各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提出

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开展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地区科技团体及仪器仪表科技

工作者间的联系,组织和举办有关专业方面的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

(五)向上级学会推荐、选送优秀论文,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并积极向党和有关

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及要求。

(六)做好政府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包括的专业范围有:

电子仪器、智能仪表、电工仪器及检测设备,各类传感器、光学仪器、激光仪

器、材料和试验设备、工业过程控制系统、自动化仪表、文化办公设备、分析仪器、

计算机专家诊断系统、医疗仪器及设备、环保仪器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生物医

疗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工业自动化设备及各类报警装置和设备、教学及实验室仪

器、数据采集和信号处理、核仪器和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及设备。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参加本会。本会会员包括

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 个人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助理工程师以上及有相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大专以上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三)从事仪器仪表工作多年并有相当科技水平及工作经验者;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仪器仪表行业各级干部;

(五)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相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二、高级会员:

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 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

奖;

  •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 曾在本会、或外省、区、市级仪器仪表学会的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重要

显著业绩者。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仪器仪表

科技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 会员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

本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备案。

二、高级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

  • 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2名高级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批准。

  •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有义务向本会推荐学术水平高的论文和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理事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辞去其理事职务;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通常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作为名誉高级顾问、名誉正副会长、顾问、以便为本会增辉。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方面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五年四月修订

 

  凡从事仪器仪表技术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符合会员条件,欢迎向深圳市仪器仪表学会申请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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